的确,国企主导不等于垄断。中国改革前的教训已证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不等于国有制须在比重上占绝对优势地位而是要发挥主导作用。然而,对于作者“这种主导不应该理解成为垄断”的观点却不敢苟同,与作者认为现时电力行业不是垄断而是主导相反,事实上,当下在电力行业中,国企并不是主导而是垄断。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山东魏桥集团,其自备电厂不但为旗下企业供电,同时还通过自建电网向周边其他企业和居民供电,而且其电价比国家电网便宜三成以上。对此,中电联副秘书长欧阳昌裕表示,作为企业的自备电厂,魏桥集团向超越其供电范畴的社会用户供电是一种违法行为。
诚如欧阳昌裕所言,根据《电力法》规定,只有发电环节是允许有民营资本介入的,输电、配电和售电环节仍不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在售电环节上,根据1996年发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与此同时,《电力法》又规定每个地区只能有一家供电企业经营,由于配电、输电、售电在行政法规与审批下变为一体化经营,这就导致了售电环节实际上的完全垄断。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魏桥集团的确违反了《电力法》,但正因其违反了《电力法》,才更证明了电力行业垄断的存在,而且是铁板钉钉的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遗留下的中国特色垄断。学界从不同角度对行政垄断进行过定义,其中比较宽泛的有于良春提出的“行政垄断是政府机构运用公共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排斥”,而著名学者单东则将行政垄断的实质概括为:“政府及其授权组织对市场进行干预或干涉,动用行政权力(诸如下发“红头文件”)把国家某些重要的稀缺资源或社会资源授予国有企业独家或几家占有和经营,同时限制其他企业占有和经营这些资源。”以《电力法》将民营资本排除在市场之外,正是以法律法规限制市场准入对市场竞争进行排斥,也正是行政垄断的典型例子。
有人必然会以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为其辩护。其实并不是一提垄断都是坏东西,有一些行业是存在自然垄断的,即由于资源稀缺性,某个或某几个企业独占市场份额,达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能使生产成本大幅度降低,从而最大程度地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电力行业的确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行业,但随着自然垄断理论的发展,学界已然形成了一个共识———电力行业的网络环境如输电、配电,如不考虑管制失灵问题,仍然具有自然垄断性,但可进行管制下的竞争和产权多元化;而非网络环节如发电和售电已失去自然垄断性,即失去了管制存在的理论基础,具有可竞争性,能够引入直接的市场竞争。
售电环节本为可竞争性业务,其垄断是以行政手段维持的,这样必然会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魏桥集团),都证明了售电环节是可以且应该引入竞争的。国企可以通过统一市场规则下的公平竞争在竞争性的环节中脱颖而出,也可以在自然垄断性的环节中占据主导引入间接竞争,但绝不可再以主导之名行行政垄断之实。
南方都市报